南通职业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日期:2026-06-18  作者:李育红 来源:  浏览量: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行为,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职业大学全体教职员工,以及以南通职业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章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如下: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  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4.  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  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故意向未授权方泄露国家秘密或学校管理的涉密信息。

6.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讲授或宣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7.  作为群组建立者或管理者,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群组内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非法活动,或违反用户协议、平台公约的行为。

8.  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书籍、期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

9.  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规上访等活动。

(二)教育教学方面

10.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工作规范和教学纪律,敷衍塞责,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

11.  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学生,或威胁、打击报复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12.  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或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作业、试卷并产生不良影响,或在阅卷过程中擅自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虚报学生成绩、遗失学生试卷或漏登学生成绩并得到核实。

13.  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4.  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有尽到导师职责, 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或纵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

15.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6.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三)学术诚信方面

17.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18.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19.  故意重复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20.  在引用文献时造假, 以增加文献的被引率。

       21.  无实质学术贡献、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挂名行为。

22.  虚构同行专家及评议意见。

       23.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项目、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24.  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25.  伪造邀请函,编造虚假学术活动等骗取出国()会。

(四)廉洁从教方面

26.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电子支付凭证、虚拟礼券等财物。

27.  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

28.  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29.  在招生、考试、评奖、推优、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 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干部选任、评奖推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0.  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31.  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勤工俭学、顶岗实习或助研等津贴。

32.  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3.  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使用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或擅自以学校名义行事,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34.  违反财务制度,套取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科研项目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35.  违反学校工作纪律,无故旷工。

       36.  无故不承担学校或二级单位分配的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等工作任务, 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37.  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擅自在校外从事兼职兼薪行为,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38.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39.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以任何形式对学生实施猥亵、性暗示、性骚扰。

      40.  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诽谤和人身攻击,或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恶意举报他人。

41.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参与网络赌博。

      42.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家庭美德(如婚恋失范、家庭暴力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六)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调查与认定

第四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处理程序。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开展日常相关工作,并在学校网站设立师德监督举报邮箱,公布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师德举报工作。

第五条  在接到举报信息或涉事教师所在学院、处室发现并报送的师德失范信息后,按照所涉处室的职责划分,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成立由相关委员单位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 由归口管理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任组长,牵头核查。专项工作小组下设专项调查组,由归口管理职能处室和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单位的党总支组成,共同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教育教学范畴的,由教务处牵头核查。

涉及学术研究范畴的,由科研与产业服务处牵头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 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核查。

涉及民族宗教的, 由党委统战部牵头核查。

涉及保密规定的, 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核查。

涉及其他方面的, 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核查。

第六条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当事各方均应遵守调查工作纪律,不得公开调查内容。专项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第七条  调查工作一般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专项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向专项工作小组提交正式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正式调查报告须经专项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八条  专项工作小组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 5日内审议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形成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 ”的原则, 由专项工作小组成员集体讨论、表决形成。集体讨论情况,须形成纪要。

第九条  情节严重或情况特殊时,处理意见还须提交学校审议决定。

第十条  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 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提出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的申请,经专项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后生效。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至少应在专项工作小组会议召开的 3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得为“合格 ”或以上,同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十三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除给予处分外, 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通过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单位党总支以书面形式送达涉事教师签收,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回复实名举报人,并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二级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认定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处理的主要依据、受处理的期限;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有效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六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 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于以南通职业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 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 15  日内, 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 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其他处理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六章  处理的解除及延期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视悔改表现可予以解除或延期。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可按期解除;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的,处理决定可延期解除。

第二十四条  处理的解除或延期,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院、处室对受处理对象在处理期内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 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印发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四) 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五) 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学院、处室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二)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敷衍塞责、处置不力。

(三)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四)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或网络管理等工作不到位,所在二级单位屡次或多人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处室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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