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职业大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日期:2026-06-16  作者:李育红 来源:  浏览量: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教育部 2018 年印发的《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南通职业大学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员工(以下所称“教师 ”,均指“教职员工 ”)。

第三条 师德师风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开展考核工作;

         (三)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四) 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综合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品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依据, 包含以下方面: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 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发挥立德树人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师德事迹突出,爱岗敬业,受到广泛赞誉,师德师风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本党总支教师总数的30%

第七条 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未发生师德失范行为, 师德师风考核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八条 基本遵守师德规范,基本完成岗位工作,对照《南通职业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规定, 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但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师风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第九条 违背师德规范,未履行岗位职责,对照《南通职业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规定,存在严重师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师德师风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出现《南通职业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中所列行为并被查实处理的,依据具体处理情况确定师德师风考核结果。

(一)对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情形的,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 对受到组织处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等处分的, 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或优秀等次。

(三)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 或受到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当年师德师风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的,按照对其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师德师风考核结果。

(五) 凡当年内受到教学事故处理的,按照以下办法直接认定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等次:

出现 1  Ι 级教学事故,或者 2 级教学事故的,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出现 1 级教学事故,或者 2 级教学事故的,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出现 1 次Ⅲ级教学事故的, 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培训及参加学术交流 6个月以上或享受国家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教师,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可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外派、借调、挂职锻炼 6 个月以上的教师, 由外派、借调、挂职单位出具年度工作鉴定,派出学院或处室进行考核并确定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新进教师须参加师德师风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在试用期内的教师,根据其表现情况,师德师风考核可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决定是否正式聘任的重要依据;本年度退休教师参加日常师德师风考核。

第十三条 教师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师风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结案后,依据具体处理情况确定师德师风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师风考核的教师,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当年师德师风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组织指导、党总支实施、支部考核评价的师德师风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年度岗位绩效表的第一项,使用各党总支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总结。教师个人填写《南通职业大学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附件 1),对照本办法第三条内容及《南通职业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对个人年度师德师风表现情况进行总结。

(二) 考核组考核。以支部为单位的师德师风考核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测评结果和日常教师职业行为等情况,全面考核评价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确定师德师风考核初步等次。

对拟确定为师德师风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应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并开展教育引导,提出改进建议。

(三) 党总支考核。党总支进一步核实被考核人员是否存在教学事故、学术不端、违规违纪等情形,对各考核组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终考核等次。复核确定的考核等次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 被考核人确认。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交被考核人签字确认。

(五) 学校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对未确定等次、不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教师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五章  考核运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档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第二十条 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优秀者,在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及各类评优评奖中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年度考核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当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并在职称(职务) 评聘、岗位聘用及各类评优评奖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 ”时限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职业大学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办法(试行)》(通职大委〔20201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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